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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工程造价违法违规将被“记一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19-10-29 16:54:43 浏览次数:40 来源:昆明日报
    日前,《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参与各方主体及其执(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记录期内将不得参与国有投融资建设项目造价活动。

    《办法》将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将按照国家、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办法》执行。

    《办法》明确,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设计概算批准后,一般不得调整,若确需调整的,由申报单位核实调整概算,报原批准部门核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设计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设计概算核定部门核定;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办法》要求,初步设计概算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实施过程造价控制咨询管理;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鼓励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实施过程造价控制咨询管理。

    在从业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负责,成果文件应当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人资质章及执(从)业人员签章。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在昆明从事造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和执(从)业人员应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诚信评价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档案信息及执(从)业人员的造价活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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