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选择委托收款方式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原来只可在每月的1-28日之间选择任一日作为托收日。现在单位可在1-31日之间任意选择。若托收当月无30或31日,则在当月的最后一日托收住房公积金,选择的托收日不变。
职工在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申请域内购房提取(北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限价商品房)、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提取或租房提取(无房租房1500元/月及提供租房发票)时,可同时办理约定提取业务。若职工本人已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通过个人网上业务平台申请办理同一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无需前往柜台办理。
今年下半年,管理中心持续扩大数据共享范围,通过住建部共享全国缴存人账户信息。个人公积金账户在中心封存半年以上,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销户提取实现网上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