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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 有关工作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1-07-01 13:26:38 浏览次数:38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
有关工作的函

建司局函房〔2021〕6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积极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核定申请和暂定资质备案申请。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仍按原条件进行审批或备案。

    二、我部正在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2021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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