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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施行对建筑业的影响研讨会在广西南宁举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0-12-24 10:46:27 浏览次数:145 来源:中国建筑业协会
    12月21日,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建筑时报社、广西建筑业联合会共同主办,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广西建设法学研究会、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办的“民法典的施行对建筑业的影响”研讨会,在广西南宁召开。

    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太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孟勤国,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副会长黄强光,以及全国建设工程法学理论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法官、律师,施工企业高管、法务等260余人参加研讨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广西法制日报社社长韦军,建筑时报社总编辑、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副会长余凯凯,广西建筑业联合会会长黄大友,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副会长黄财基到会致辞。


    上午,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太祥首先发表了题为《新形势下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亟待关注的若干问题》的讲话,指出当前建筑业的发展面临着诸多新形势和新挑战,建筑业企业法务应强化政法研判与风险识别,推进法治建设战略化发展,完善体系与管理制度建设,提升人才体系与业务支撑,增强重难点领域风险防控,拓宽知识产权管理护城河,着力降低纠纷与案件存量,积极为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图为陈太祥在发表讲话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孟勤国做了《民法典担保物权的变化与意义》的专题讲座。孟勤国教授高屋建瓴,提出担保物权应理解为“担保物的权利”,其本质是优先受偿权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物权,《民法典》只是“暂时栖身于《民法典》物权编”的观点。指出此次担保物权的修改既有制度层面的根本变化,又有操作层面的细节完善,对维护交易秩序、促进交易发展等将发挥重要积极作用。讲座中,孟勤国教授还深入浅出讲解了民法典担保物权相关重点条款的立法宗旨与理解适用。

图为孟勤国在授课

    下午,深圳建设工程国际仲裁院院长王先伟以《法律+造价对施工行业的作用与影响》为题,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副会长、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强光以《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法律观察与思考》为题,浙江理工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研究员、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余卫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折价补偿规则的特殊性及其完善》题,分别作了专题演讲。

图为王先伟、黄强光、余卫在发表演讲



    下半场,广西建设法学研究会会长、广西建工集团五建公司执行总经理陈永讲解了《民法典背景下施工企业的合规管理与发展》。全国十佳总法律顾问、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魏迪分享了《从民法典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看建筑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
图为陈永、魏迪在发表演讲

    听完4个小时的嘉宾演讲后与会人士感到意犹未尽,陈太祥、余凯凯、余卫、陈永、魏迪、黄强光等同大家又就合同效力、工程价款结算等多个问题开展了历时50分钟的深入交流探讨。

图为交流现场

    本次研讨会是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成立以来在广西主办的首个较大型专题研讨会,还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专业论文200余篇。经筛选,会议将其中的30余篇优秀论文集结成册印发赠阅。

    陈太祥副会长兼秘书长表示,会议流畅有序,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理论高度、视野阔度和司法实务技能都十分到位,是一场建筑企业法务人员和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十分难得的交流盛会。同时,他对中建协法工委明年的工作计划发表了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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