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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推动工程总承包“双资质”:如何提升项目经理综合管控能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0-01-09 11:04:05 浏览次数:52 来源:建筑时报
    明确了关于工程总承包“双资质”的新规定,对有志于拓展相应业务的企业而言,已经明确了发展的路径:或者尽快通过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一个企业的“双资质”;或者通过不同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权宜之计承揽相应业务。在此前提下,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包括准备入门或者已经在实施相应业务的企业,提高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个人的综合管控能力,已成为亟待解决实务操作的重要管理课题。

    为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第2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上述一系列规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综合管控能力提出了相当严苛的新要求,尤其是《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负责人都只能在一个项目上任职,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任职,这对目前绝大部分已在实施或者准备拓展相关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出一个非常严峻的培训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的新要求:今年3月1日《管理办法》即将施行,通过有效方式切实提高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综合素质和管控能力,使之能够具备有与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数量相同的项目经理,并能够胜任或者基本胜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要求,这已成为工程总承包企业领导层在临战前后不得不尽快解决的当务之急。

    问题在于:虽然符合工程总承包的设计或施工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本身都有数量不少的项目经理,有不少还是具有相当经验的项目经理,他们各自在设计或施工领域都具有现成的管理经验,但是,他们一旦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即要求他们同时具有“双资质”前提下的设计和施工的相应管理、控制能力,即具备既懂设计要求又懂施工管理的双重能力,这对当下绝大部分转岗担任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经理而言,无疑是一个跨界、跨行业的新挑战、新考验和新要求。

    为解决这个市场操作中的实际问题,2017年更名的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即原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铁设)的经验值得借鉴。中国铁设是中国铁路总公司属下的著名勘察设计企业,更名后着力拓展铁路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先后中标江苏盐城至南通的盐通高铁、从浙江杭州至绍兴至台州的杭绍台高铁、从江西南昌至景德镇至黄山的昌景黄高铁等重大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为让众多项目经理能够适应新的岗位责任,及时提高综合素质和管控能力,领导层从适应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大局出发,下大决心组织全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短期脱离岗位、收管手机,采取全封闭方式去天津理工大学进行为期一个月的专题特别集训,集中精力解决原先仅熟悉设计工作经验的项目经理提升层级,同时掌握设计施工管理双重“特战”技能,提高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专门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能力,以适应市场对工程总承包的总体需求。

    针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管理能力提升的客观要求,不仅工程总承包企业决策层要高度重视,对建设主管部门同样提出加强管理的客观要求。例如,针对《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提出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的要求,主管部门需要尽快明确其要求标准和贯彻依据是什么?相关企业在落实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时质量终身责任时如果把握?因为,早在2014年住建部已出台过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五方质量终身责任的具体规定,那么,现在能用这些规定中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规定责任叠加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时终身责任吗?如不能,那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经理的具体责任又是什么呢?主管部门是否应该及时出台针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经理的质量终身责任?这同样是正确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的当务之急。

    工程总承包的《管理办法》出台及施行后,干部,主要是在建设第一线的项目经理,及其提升其综合素质和管控能力就成为决定因素。项目经理能力提升的这项实务操作,也成为仅次于企业“双资质”之外最重要、最需要尽快解决的重大管理课题。这一点,务必引起有志于投身工程总承包领域的所有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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